为保障委托人和国有集体财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托人在向本拍卖公司委托拍卖物品和财产权利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
1、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明,和有关部门批准某一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2、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标的物是土地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其他财产也相应提交证明文件。
3、国有产权转让拍卖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1)国有产权出让委托书;
(2)出让方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批准出让的文件和证明;
(4)产权界定或产权归属的文件;
(5)被出让产权单位或出让物的情况介绍;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书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其他材料:主要指能够说明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的文字、图表、来历、日期、年代、尺寸、产地、材质、数量、保存情况等。
5、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时,应当提交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二、对委托提供的文件资料物品进行核实:
1、查验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是否是公安、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是否真实有效。
2、查验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权利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实际。
3、查验委托人提供的拍卖物和资料是否真实地说明拍卖物的实际情况。
4、经过核实确认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件和实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转让拍卖委托合同书(合同书格式由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统一格式)。
三、其他: 委托拍卖合同签定以后,本拍卖公司认为对委托标的物需要进行鉴定的,此项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鉴定结论与委托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本拍卖公司有权更改和解除合同。 |